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輔宣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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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輔宣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輔宣字第21號聲請人 陳秋雯 相對人陳 潘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陳潘寶珠 (女、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陳秋雯(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陳潘寶珠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陳潘寶珠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秋雯之母即相對人陳潘寶珠因罹患失智症,現況已無足夠能力處理事務,於民國102年7月間聲請人發現鄰居趁相對人無法明確拒絕接受餽贈,趁機哄騙相對人財物,為免第三人利用相對人心智能力及表達能力退化,施行詐騙誘拐而令其蒙受損失,為此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77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陳秋雯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診斷證明書、在職證明書、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驗相對人陳潘寶珠之心神狀況,並依板橋中興醫院 馮德誠 醫師鑑定結果,認為相對人「一、精神障礙及其他心智缺陷之有無、內容及障礙程度: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點:二、障礙程度-精神障礙: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示效果之程度:顯有不足。三、預後及回復之可能性:無恢復可能性。四、建議為輔助之宣告。」等情,有該醫院102年10月25日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且查本院於102年10月14日在鑑定人即馮德誠醫師前就「你叫什麼名字?」、「今天是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星期幾?」、「你的出生年月日為何?」、「你住家地址?」、「我國國旗有幾種顏色?」等問題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分別答稱:「陳潘寶珠。」、「102年,星期五(實際為102年10月14日,星期一)。」、「28年12月25日」、「南港區中央研究院2段35巷29弄7號2樓。」、「國旗一般都是紅的。」。本院復就相對人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馮德誠醫師,據其陳稱:「相對人去年在國泰醫院診斷輕度失智症,目前日常生活起居均需人協助,對外界言語詢問,過去記憶尚可,但最近的記憶較差,今天的日期說錯,今天的早餐吃什麼答錯。」等語。綜上各節以觀,本院認為相對人陳潘寶珠之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準此,相對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已達輔助宣告之程度,本院自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
四、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並準用民法第1111條至第1111之2規定,此觀民法第1113條之1自明。亦即法院為輔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又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1第3項規定,將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準用同法第604條第1項規定,亦即輔助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輔助人,並附理由。經查: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陳潘寶珠之長女,且為主要照顧者,聲請人陳秋雯有意願擔任受輔助宣告人陳潘寶珠之輔助人,並經其家屬一致同意,此有上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陳秋雯為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之長女,如選定聲請人陳秋雯為輔助人,應符合受輔助宣告人陳潘寶珠之最佳利益。準此,爰依上開規定,選定聲請人陳秋雯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輔助宣告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嬿如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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