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武雄 代理人 黃匡麒 (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献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武雄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4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4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憑。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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