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聲請人 余金龍 聲請人因遺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提出本件遺失本票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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