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046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務人 曾奕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曾奕嘉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7363元,專案補償款17926元,共計新臺幣3528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