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林麗玲 被告 林宜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交易9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