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乙○○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