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