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黃柏維 被告 鄭琦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67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鮑慧忠
法官王素珍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