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國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林國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2部分、如附表編號3至4部分、如附表編號5部分,亦經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8年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附卷可參。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各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附表:時間:民國┌────────┬───────────┬───────────┬───────────┐│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03.03│105.03.03│105.10.21││││││├────────┼───────────┼───────────┼───────────┤│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68號│第268號│第1838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0號│105年度訴字第210號│106年度訴字第3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2.30│105.12.30│106.06.28│├───┼────┼───────────┼───────────┼───────────┤││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0號│105年度訴字第210號│106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判決│106.01.23│106.01.23│106.07.2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否│否│否││勞動之案件││││├────────┼───────────┼───────────┼───────────┤││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備註│423號)(編號1至2定應│423號)(編號1至2定應│2300號)(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運輸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年6月(共2次)││├────────┼───────────┼───────────┼───────────┤│犯罪日期│105.10.21│①105.08.20│││││②105.09.05~105.09.06│││││【②為接續犯】││├────────┼───────────┼───────────┼───────────┤│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838號│27072、30605號││├───┬────┼───────────┼───────────┼───────────┤││法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4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97、│││事實審│││902號│││├────┼───────────┼───────────┼───────────┤││判決日期│106.06.28│106.08.15││├───┼────┼───────────┼───────────┼───────────┤││法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4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97、│││判決│││902號│││├────┼───────────┼───────────┼───────────┤││判決│106.07.24│106.08.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否│否│││勞動之案件││││├────────┼───────────┼───────────┼───────────┤││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備註│2300號)(編號3至4定應│13985號)(編號5定應執││││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行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