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68號聲請人 游信慧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本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68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游信慧110年8月6日110年12月1日20,000元CH8207792游信慧110年8月6日111年1月1日20,000元CH8207803游信慧110年8月6日111年2月1日20,000元CH8207814游信慧110年8月6日111年4月1日20,000元CH8207845游信慧110年8月6日111年5月1日10,000元CH8207866游信慧110年11月1日110年12月1日10,000元CH8207877游信慧110年11月1日111年1月1日10,000元CH8207888游信慧110年11月1日111年2月1日10,000元CH820789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9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