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66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紫翎王崑祥 之承受訴訟人)送達代收人 莊雅寧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黃文平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計算式:本訴:3,750,000元+反訴:3,750,000元=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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