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森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益輝 訴訟代理人 陳立怡 律師被告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尚不足16,8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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