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竹小字第50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俊煒 被告 王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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