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61號聲請人丙○○
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甲○○○○○○之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甲○○○○○○於民國97年1月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願拋棄繼承,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甲○○○○○○於97年1月6日死亡時,有子女 劉逸仁劉芳枝 、丁○○存在,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又因被繼承人之子女 劉志謙劉翠瓊 分別於62年、69年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故劉志謙、劉翠瓊之子女 劉家鈞洪緯洋洪經岳 等人依法有代位繼承權,惟繼承人劉逸仁、丁○○分別聲明拋棄繼承在案(本院97年度繼字第131號、第161號),則被繼承人之遺產即應由其女劉芳枝及代位繼承之孫輩劉家鈞、洪緯洋、洪經岳等人繼承;聲請人丙○○、乙○○固為被繼承人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然在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代位繼承人未全數拋棄繼承前,尚不具有繼承人地位,即無繼承人之資格,其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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