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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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洪大洋 被告 徐台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30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王筑萱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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