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科凱實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7年3月11日依相對人地址通知債權讓與並寄發郵局存證信函,但因相對人遷址不明,致該函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法人為送達,自應送達於其法定代理人。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掛號郵件信封,固送達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經郵務機關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然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池東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