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DIOR牌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有明文。
二、被告甲○○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九十五年度藍保管字第三四八四號扣押物品清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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