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173號聲請人 莊秀琴
之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私立國際蒙特梭利托兒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之事項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百分之6」或「百分之5」?)。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