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68號聲請人 魏劉謹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魏柱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魏柱(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鎮○道路○○○巷○○○號)於民國107年6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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