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調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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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調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調字第312號聲請人 陳聖偉 相對人 吳盛傑 上列當事人間孫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惟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在苗栗縣三義鄉,而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已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或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周育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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