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252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吳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聲明參與分配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然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則得請求執行,業經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惠貞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參與分配之聲請,惟系爭不動產係債務人與第三人 吳聰明 等所公同共有,屬債務人所公同共有之「物」,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司執第39726號卷宗查核無訛,有該卷宗所附之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故依首揭說明,債權人自不得對公同共有物即系爭不動產聲請參與分配,而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3年司執字011252號財產所有人:吳 劉金桂吳燦輝 之繼承人、吳聰明即吳燦輝之繼承人、 吳聰德 即吳燦輝之繼承人、吳惠貞即吳燦輝之繼承人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竹市育賢5761349.57公同共有1602分之4952新竹市育賢576-1138.82公同共有1602分之4953新竹市育賢576-224.68公同共有1602分之4954新竹市育賢576-338.05公同共有1602分之4955新竹市育賢57711.26公同共有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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