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81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3樓債務人甲○○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參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