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王思螢
王瑋震 王毓雯 王郭桃柑 張佳惠 上列原告王思螢、王瑋震、王毓雯、王郭桃柑、張佳惠與被告呂烱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0,7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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