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秋煒
李美嬋 即陳李 美淑 陳秋雲
一、債務人李美嬋即陳 李美淑 、陳秋雲、陳秋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陳秋煒於民國93年1月30日邀相對人李美嬋即陳李美淑、陳秋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3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貸款撥付之日起算5年,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3年2月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美嬋即陳李│自民國93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47,355元│美淑、陳秋雲│月4日起││││││、陳秋煒││││└──┴─────┴──────┴──────┴──────┴───────┘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美嬋即陳李│自民國93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47,355元│美淑、陳秋雲│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陳秋煒│││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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