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549~55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楊素月 即米地環保工.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所為之竹監自字第裁50-1E0000000號、50-1E0000000號、50-1E0000000號、50-1E0000000號、50-EZ0000000號、50-EZ0000000號及50-EZ0000000號裁決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楊素月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楊素月即米地環保工作室(下稱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7477─F5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及新竹市政府交通處依法舉發,異議人未於到期日前到案,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嗣於民國101年8月9日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分別填具如附表所示裁決字號之裁決書,於受處分人欄記載:米地環保工作室,並手工填寫楊素月3字,均裁處異議人罰鍰各新臺幣(下同)300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米地環保工作室是異議人的兒子 陳米地 經營的公司,陳米地於101年1月9日往生,車牌號碼00000
00、7477─F5號自用小貨車係米地環保工作室的車子,伊於同年3月16日到新竹監理所將上開小貨車完成過戶給員工羅偉燕及 張皓輝 ,過戶當時並繳清所有違規應繳費用,嗣於同年3月19日將米地環保工作室註銷,復於同月29日到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辦理拋棄繼承,原處分機關上開7張裁決書裁決日期則皆為同年8月9日,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異議人提起本件抗告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業於
101年9月6日修正生效施行,由原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
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修正為:「受處分人不服第
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而同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亦同步刪除,同時另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增設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專章(第237之1條至第237之9條),從而,自101年9月6日起,交通事件應循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惟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復明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原法官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本件既係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續由本院依據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暨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之,合先敘明。
四、經查:
(一)按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此為行政程序法第21條、行政訴訟法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復獨資商號在行政訴訟裁判當事人欄應如何記載,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意旨,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獨資商號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而應以該獨資商號負責人為當事人。足見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不能直接對商號處罰,應以商號負責人為裁罰之對象,始符規定。再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相關規定,汽車所有人雖可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登記,且包括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獨資商號,惟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是商號與個人名稱雖異,實非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最高行政法院〈即改制前原行政法院〉74年度判字第13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受處分人「米地環保工作室」係獨資商號,於95年2月設立登記時負責人為 陳米保 ,嗣於101年3月20日因繼承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楊素月;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99年7月2日至101年3月16日間、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99年4月6日至101年3月16日間之登記車主均為「米地環保工作室」等情,有新竹縣政府函、米地環保工作室商業登記負責人資料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檢送汽車車主歷史查詢各1份(本院卷第29頁至36頁、第20頁至第26頁)在卷可稽。又據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書所記載,系爭車輛之違規時間分別為100年12月27日、
101年1月2日、同年月3日、同年月4日、同年月6日及同年月9日,則揆諸上開說明,系爭小貨車上開違規事由所生公法上負擔應歸屬於陳米地即「米地環保工作室」當時之負責人,始符規定。準此,原處分機關以「米地環保工作室」所有系爭車輛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為由,對「米地環保工作室」並復以人工填寫 陳素月 3字為裁罰對象,自有未洽。
(二)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罰鍰之裁罰,本具行政罰之性質。而行政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行政機關課予給付一定金錢之行政處分。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不應再行科處,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1號解釋理由書甚明。又違規行為之行政法上責任,性質上不得作為繼承之對象,最高行政法院90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舉發單位分別於101年3月2日及同年月30日向陳米地即米地環保工作室送達告發通知單;本件應科處裁罰之對象陳米地於101年1月9日死亡等情,有送達證書7張及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3至44頁、第54頁、第57頁),是本件舉發單位送達告發通知單前,應受裁法之對象已死亡,受處分之主體並不存在,衡諸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及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原處分機關自無從對已死亡之陳米地,或陳米地之繼承人為科處罰鍰之處分。原處分機關未查,仍對因繼承陳米地遺產始登記為米地環保工作室負責人之楊素月為科處罰鍰之處分,自有未洽。
五、綜上所述,本件系爭車輛違規時,其登記車主既為陳米地即獨資商號之米地環保工作室,自應以陳米地為違規事實之裁罰對象,然陳米地於舉發單位送達告發通知前既已死亡,受處分之主體不存在,自無從再對其繼承人科處罰鍰之處分,是本件異議人陳素月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101年10月2日廢止前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
┌─┬───────┬──────┬──────┬────┬──────┐│編│裁決日期│違規時間│違規車輛種類│舉發單位│本院案號││號│裁決書案號│違規地點│及牌照號碼│││├─┼───────┼──────┼──────┼────┼──────┤│1│101年8月9日│100年12月27│7477─F5自│新竹縣竹│101年度交聲│││竹監自字第裁50│日11時15分│用一般小貨車│北市公所│字第549號│││─1E0000000號│新竹縣竹北市│││││││新泰路中泰路││││├─┼───────┼──────┼──────┼────┼──────┤│2│101年8月9日│101年1月2日│7477─F5自│新竹縣竹│101年度交聲│││竹監自字第裁50│8時16分新竹│用一般小貨車│北市公所│字第550號│││─1E0000000號│縣竹北市新泰│││││││路中泰路││││├─┼───────┼──────┼──────┼────┼──────┤│3│101年8月9日│101年1月3日│7477─F5自│新竹縣竹│101年度交聲│││竹監自字第裁50│13時23分新竹│用一般小貨車│北市公所│字第551號│││─1E0000000號│縣竹北市中正│││││││西路││││├─┼───────┼──────┼──────┼────┼──────┤│4│101年8月9日│101年1月4日│7477─F5自│新竹縣竹│101年度交聲│││竹監自字第裁50│15時49分新竹│用一般小貨車│北市公所│字第552號│││─1E0000000號│縣竹北市新泰│││││││路中泰路││││├─┼───────┼──────┼──────┼────┼──────┤│5│101年8月9日│101年1月6日│7477─F5自│新竹市政│101年度交聲│││竹監自字第裁50│13時49分新竹│用一般小貨車│府交通處│字第553號│││─EZ0000000號│市○○路路邊││││││─│停車場││││├─┼───────┼──────┼──────┼────┼──────┤│6│101年8月9日│101年1月6日│4862─YT自用│新竹市政│101年度交聲│││竹監自字第裁50│15時12分新竹│一般小貨車│府交通處│字第554號│││─EZ0000000號│市○○路路邊││││││─│停車場││││├─┼───────┼──────┼──────┼────┼──────┤│7│101年8月9日│101年1月9日│4862─YT自用│新竹市政│101年度交聲│││竹監自字第裁50│10時45分新竹│一般小貨車│府交通處│字第555號│││─EZ0000000號│市○○路路邊││││││─│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