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七、九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七、九所載,與附表編號二、六、八、十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5、7、9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
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6、8、10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