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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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被告 朱載樂
朱載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應依職權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訴訟繫屬後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40萬8,528元、12萬5,664元,合計53萬4,192元。而本件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02萬3,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萬2,664元(本院卷第307、363頁),故原告溢繳裁判費1萬1,528元,茲依職權退還該溢繳之裁判費1萬1,528元。原告應於本裁定確定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