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166號聲請人 劉清海 (即 林貴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同時為另一繼承人 劉育廷 之監護人,就本件繼承股票之協議分配有利益衝突情形,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規定,應為繼承人劉育廷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