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九四一號抗告人 詹志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四四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詹志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提起抗告,其再提起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蔡國在法官劉興浪法官黃斯偉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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