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富昌隆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8年1月5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7月4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富昌隆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昌隆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申報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致無法於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並提出本院97年聲字第1578號裁定影本,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7月4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魏愛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