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捌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哲豪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29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MDA1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上開扣得之MDA1顆(驗餘淨重0.1860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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