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原告 馬琳茱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法扶 律師)

原告與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慰問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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