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典信 即昀典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駿翔砂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住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及同年8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