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946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務人 劉世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叁萬零叁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零壹佰壹拾元,及其中伍仟零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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