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67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黃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柒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零捌拾ꆼ元,及其中捌仟玖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