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陳雲開
徐秋雄 被告戊○○
之二甲○○乙○○丁○○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貳萬捌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五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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