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明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拾點玖肆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涉嫌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3590號提起公訴,嗣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上訴字第2712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10.946
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3590號起訴書、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8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712號判決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白粉2包(驗餘淨重合計10.9468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99年2月1日航藥鑑字第0990492號毒品鑑定書1紙可憑(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83號刑事卷第10頁),足證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丁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