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92號原告 畢光耀 訴訟代理人 羅麗美 被告龍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浚睿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條第
3項、第213條亦有明文。原告登記為被告之董事,其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應屬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本應以被告之監察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法,然原告仍列被告之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爰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4日上午11時58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被告之監察人之最新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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