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加耘柯寶英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柯加耘為未成年人,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可供送達之地址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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