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調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錢進興
      錢金同
      錢 謝銀珠
共   同
代 理 人  施嘉鎮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文村 等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
未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已死亡之相對人 林熊祥 、林衡
道、 林衡立林衡肅林衡志林衡偉顏春和 之繼承系統
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暨按繼承
人之姓名更正起訴狀之記載,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王敏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