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327號原告 莊士雍 被告 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富居窗簾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營業證明。
二、原告提出被告侵吞公款、營業之損失、原告薪資損失等事實究竟為何,及證明前開事項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