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 李立寰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李復萱 係如附表所示證券原權利人、迄因繼承由伊取得其權利。茲該等證券前以遺失為由聲請鈞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嗣民國104年1月14日遵期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
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於104年7月17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發行人│股票號碼│種類│股數│張數│├────────────┼───────┼───┼──┼──┤│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0NZ-0000000-0│普通股│47│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0000000-0│普通股│109│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2NZ-0000000-0│普通股│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