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27號原告 蕭瑋鈴 被告 詹士軒 上列被告因 蕭玲鈴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湘瑩法官陳海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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