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33號、99年度執字第2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強盜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強盜等二罪(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法院」欄應更正為「彰化地院」;又編號欄第二行漏載編號「2」應予補充記載),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605號、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78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