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66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程素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