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88號債權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檢察長 洪信旭 代理人檢察事務官李典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博建、曾吳守彬、 吳庭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