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兩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兩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兩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翁兩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部分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年月日│100年1月3日│100年3月2日│100年4月1日│││為警採尿往前回││為警採尿往前回│││溯5日內之某時││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士林地檢100年│士林地檢100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531│度毒偵字第531│度毒偵字第896│││、693號│、693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審簡字││││125號│125號│第9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100年8月22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審簡字││││125號│125號│第948號││├────┼───────┼───────┼───────┤││判決確定│100年6月27日│100年6月27日│100年9月19日│││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0年│士林地檢100年│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52號│度執字第2352號│度執字第3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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