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景翔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2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景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景翔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6621號函核准假釋,而最後事實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