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67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A01與甲○○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甲○○(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養父甲○○於96年1月15日死亡,我和養母也已終止收養,我想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甲○○成立收養關係,而養父甲○○於96年1月15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及養父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養父沒有小孩,所以收養我,看養母是否能懷孕...我被收養後,我和養母同住在外面...養父母是在養母生小孩後就沒有同住;沒有繼承養父遺產;養家弟、本家兄弟姊妹同意我回歸本家,亦有終止收養同意暨意見書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3年10月29日訊問筆錄)。是以,聲請人之養父既已死亡,而本件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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