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3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3288號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市○○區○○路0段000號1樓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債 務 人 正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吳進坤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人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汪淑瑛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具體指明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吳進坤、汪淑瑛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汪淑瑛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信義區,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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