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3288號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市○○區○○路0段000號1樓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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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正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吳進坤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人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汪淑瑛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具體指明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吳進坤、汪淑瑛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汪淑瑛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信義區,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佩欣